重磅!国家再出台矿业权新政,盘点今年出台的矿业四大新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了一系列改革: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2017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1、完善竞争出让制度
分类分方式出让: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按规定的年限分期缴纳
不再分类分方式:除特殊情形,一律招拍挂出让,由市场判风险,决定出让收益,在服务期限内按年度分期缴纳。
2、严格限制协议出让
5种情况限制协议出让:国务院批准及配套的、省级批准储量大中型的、国家专项为老矿山接替资源的、已设采矿权需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2种情形允许协议出让: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同时,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3、下放权限强化服务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
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017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文公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旨在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1、矿业权出让环节
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三种形式:
一、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2、矿业权占有环节
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
3、矿产开采环节
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4、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
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5、配套政策
一是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是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已转增的可不再补缴;
三是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
主要影响
一是非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企业负担可能有所增加;
二是对“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的行为,会有一定遏制作用;
三是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统筹使用,突出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7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