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资质审批、下放矿权审批,云南13项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作出重大调整
日前,云南省国土厅发布公告,调整了13项行政许可事项。
具体如下: 1、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其下10个子项同时取消。 取消主项“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其下10个子项同时取消。 同时取消的10个子项为:
2、部分委托下放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 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仍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由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3、部分委托下放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不涉及跨州、市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委托下放至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跨州、市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仍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4、部分委托下放采矿权新立登记权限 该项目系“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仍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由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5、部分委托下放采矿权变更登记权限 该项目系“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仍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由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6、部分委托下放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仍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由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7、委托下放探矿权保留登记 该项目系“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审批登记发证矿种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由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8、委托下放探矿权延续登记 该项目系“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子项。下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审批登记发证矿种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包括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由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9、委托下放探矿权注销登记 该项目系“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审批登记发证矿种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由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10、委托下放采矿权延续登记 该项目系“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审批登记发证矿种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由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11、委托下放采矿权注销登记 该项目系“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审批登记发证矿种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由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12、冻结审批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暂时冻结审批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长年未审批,但设立依据仍然存在,暂冻结部门审批权限,待设立依据修改后再予以取消。 13、冻结审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科研、教学等活动审批 暂时冻结审批在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审批。长年未审批,但设立依据仍然存在,暂冻结部门审批权限,待设立依据修改后再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