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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谣言!环评没有禁止收费!环保验收没有降低标准!

时间:2017-08-14 来源: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布发出以后,各大平台争先报道!传来传去,最后国务院的决定都被传的变了意思。这样不负责的报道,怎么能把政策正确传达基层?实在是看不下去了,取错误报道的两个方面为大家纠正:


一、环评禁止收费?没提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从条例可以看出,审批、备案、技术评估环评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环评编制是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服务行为,并未禁止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以,政府暂时是不干预环评第三方的收费问题,不代表免费、不收费。千万看准了!
二、企业自行组织环保验收百分百通过?
不可能!


    1、环保部已发布《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要有规范的,并非企业“自由”组织验收。
    2、根据环办环评函。验收工作组须有专业技术专家,专家责任重大,不会随便签字的,毕竟不少前车之鉴在那里了。
    3、根据环办环评函,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4、两高司法解释中,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2)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皖公网安备 34019202001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