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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开到了自然保护区,矿权人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时间:2017-08-11 来源:

   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产生冲突怎么办?在2017中国探矿者年会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顾问吴永高在法律板块的专题论坛演讲中,为在自然保护区内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支招:一要弄清自己矿业权在自然保护区内哪个功能区,二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永高介绍,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矿业权人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保护区是否划定了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自己的矿业权是否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若不在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条例“实验区可以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的规定,保护区内是可以保留部分矿业权的。 
    处于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矿业权怎么办?环保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退出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没有完成出让或者办理登记的矿业权,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
   二是到期的矿业权,不再办理延续登记,而是办理注销手续。
   三是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通过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释放一部分区域,使矿业权“合法”化。
  因为无论是保护区成立之前设立的矿业权,还是保护区成立之后,矿业权人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都是基于对政府信赖形成的值得保护的利益,属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信赖保护权益”,矿业权人可理直气壮地提出相关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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