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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些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矿种?都执行的是什么政策?

时间:2017-08-09 来源:

 

   首先,说两个概念:“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特定矿种”

    “特定矿种”是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外的国务院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勘查登记工作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根据相关规定,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种三个矿种属于特定矿种。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其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后,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关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范围,可以根据198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文〕(故简称75号文件)和1991年发布《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确定,我国对5个特定矿种(黄金、钨、锡、锑、稀土)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虽然后来修改的《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相继颁布实施,但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特定矿种”的范围界定没有大的变化。



   1988年75号文件规定,黄金矿产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严禁向个体采金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采金者发放黄金矿产开采许可证。
    1990年,国家黄金管理局颁布《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生产和开采指标由国家黄金管理局下达。
   199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黄金矿产的开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8年,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
   2000年,国家经贸委颁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要求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审查批准,或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委托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准开采。
   2003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要求开采黄金矿产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开采。
   2008年,国家工信部颁布《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工作由工信部完成。
   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其中明确取消了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2017年,《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金矿采矿权仍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钨矿、锡矿、锑矿、稀土矿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多年来储量、产量、出口量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这些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勘查开采管理,对有效保护、科学合理利用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更能维护该类矿产品全球市场供需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在勘查、开采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乱采滥挖、偷挖盗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部分矿种矿产地采矿权仍呈多、小、散的局面等。
   为此,国土资源部近年来坚持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发秩序进行专项整治,公告符合开采资格的全国钨、锡、锑和稀土矿山名单,加快推进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整合工作。
   从2002年开始,对全国钨矿开采企业下达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从2006年开始对全国稀土矿开采企业下达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从2009年开始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2007年,国土资源部将新设钨、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发证权限上收统一办理;
   2009年11月,在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山开采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等关于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的建议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发布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可以设置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连续多年对全国钨矿、稀土、锑矿开采企业下达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011年、2012年,国土资源部发文控制钨矿锑矿稀土矿的开采总量。
   2013年,国土部下达《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稀土矿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要求锑矿综合利用指标不分解到省(区),各地要认真指导综合利用锑矿企业控制产量,按规定如实上报实际生产情况;锑矿的勘查、开采登记不再暂停,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新立锑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
    2014年,国土部下发《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不再下达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015年、2016年、2017年国土部均下发通知,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指标进行控制。
    根据国土部最新通知要求,2017年度全国范围内,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13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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